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岀版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质量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的出版,提高学校整体科研竞争力,提升应用型科研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应用价值,并为提升我校应用型教科研办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著作出版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各院(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根据著作的政治导向、学术水平进行评审。
第四条 学校保障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作者的合法权益,出版时须在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封面或扉页注明“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出版资助”字样。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学校提供10本专著,放在图书馆存阅。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出版的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学校由以下各类经费予以资助:
(一)学校学科建设经费出版资助;
(二)学校专项经费出版资助;
(三)校长批复或经科研处同意。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在受资助之列:
(一)普通教材、资料汇编、论文集、工具书;
(二)教学或考试辅导性书籍、习题集、案例集。
第七条 学校资助的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原则上主编及参与人中60%以上应当为我校教职员工。拟出版的系列学术专著,原则上其所属的每一部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应当独立签订出版合同。科研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签订环节予以监督,科研处对签订的资助出版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学校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经费资助的,申请者须如实填写《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出版资助申请书》,交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核。科研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出版的文稿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时提交宣传部复核。拟出版著作确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 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申请者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出版资助申请书》;
(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初稿;
(三)出版社出版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科研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出版资助活动、学科团队建设经费出版资助活动等项目进行专门巡视和督查。

第四章 出版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出版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科研处提出学术复议申请。科研处组织专家予以复审一次,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申请者如有违纪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学科的各类出版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经评审获得资助的著作,应当按照计划予以出版,科研处、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部)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配合作者完成出版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单独经费编号,实行专款专用。获得出版资助资格的被资助人,凭科研处备案后的《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出版社开具的出版费发票、签订的出版合同、校内签报,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十四条 每部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的出版资助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给予部分或全额出版资助,但原则上每部学术专著(高水平教材)资助0.5--2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会同校学术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