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教师承接和参与应用型科研项目,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应用型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应用型科研项目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学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应用型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 应用型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其他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应用型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 应用型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 应用型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八条 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协议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
第九条 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十条 为维护应用型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研处一律不予受理。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研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三)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四)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五)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六)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七)经费概算及使用说明、经费来源等。
第十二条 有涉及与校外其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组应请合(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科研处。
第四章 应用型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执行情况表。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科研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并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应事先提交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确知科研项目完不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报科研处审批;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应用型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九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人在发表论文、形成果时均应署名“××项目(编号:××)”,有资助的项目必须署名“××项目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校科研项目必须结题报告或 1-2 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才能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全套结题要求相关材料。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工作,各有关学院(部)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项目结题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的方式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结题以验收或成果鉴定的方式为主;应用型横向合作项目结题方式按项目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若项目确已完成,应在一年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