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师生员工的科研和创新工作,促进应用型科研和创新成果转化,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妥善协调师生员工与学校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知识产权及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党委各部门、行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和教研室、团委等一切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在编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或参与学校合作项目的共享教授、双师型外聘教师、兼职人员等。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1.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等;
2. 商标权;
3.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专著、教材、课件、工程设计、产品 图纸、软件、艺术创作及声像作品等;
4.数据、技术和商业秘密;
5.名称专用权,包括校名、校标、专属形象符号、标志等;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和创新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登记、相关合同、协议和审核与签署、协调对外及校内各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争议等。财务处配合科研处进行知识产权相应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资产的监管工作。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兼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为执行国家、学校任务,或参与学校主持并承担责任的项目,以及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或技术条件完成的科研与创新成果,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贡献度享有署名权,其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归属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个人无权私自处理。如成果获得人与学校订有协议,对权利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上述“师生的科研与创新成果”主要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科研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成果;其他履行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成果。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成果。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上述“利用学校物质或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 在执行国家、学校任务,或参与学校主持并承担责任的项目,以及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或技术条件进行科研与创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数据、程序等技术秘密,由学校持有。
第六条 学校派遣进修、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的师生应先通过学校科研处以学校名义与相关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七条 我校各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包括受托、委托、横向合作等),应通过科研处审核后以学校名义签订书面协议,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承担、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凡师生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揽的有劳务报酬的应用型横向课题引起的一切知识产权纠纷与法律纠纷均与学校无关。
第三章 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必须事先在学校科研处进行申报。科技成果负责人填写拟申报知识产权基本信息,由所属单位审核后递交科研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归属学校的知识产权,由学校自主行使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知识产权使用和处置时的评估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财务和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可通过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转化所得收益优先归还或支付前期申请和维护费用、评估费用以及技术中介费等转化成本,对知识产权转化所获净收益,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按75%比 2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和合作实施必须签订书面技术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前,未经学校审批,不得公开展示、分享,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等。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办理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等手续前,学生在毕业、肄业、退学或其他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其所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过程文件、实验材料、实 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交回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完成人、所属单位应配合科研处按照学校科研档案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严格做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对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以及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及其师生员工知识产权的,学校有权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及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将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民事、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