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应用型科研管理环境,营造学术研究氛围,促进科研学术创新,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和提高学校应用型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我校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讲座、网络及专家学者校内校外交流讲学、学术组织及其活动等。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年初制定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并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编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会同二级学院(部)协助落实。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等,实行一会一报制。须严格履行以下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举办全校性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承办部门申报,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门审批;各学院举办的限于本学院师生参加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主办学院审批,报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要进行认真了解,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要按照审批程序申报,申报材料应具体说明报告人身份、报告主题、人员规模等情况。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术活动申请表》,提前两周报请科研处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我校人员被邀请到外单位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告人,其所二级学院(部)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研讨、研究和调查应一律拒绝。
第七条 承办学术会议、邀请校外专家讲学、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报账前应向科研处送交活动情况相关电子资料,由科研处存档。
第八条 由科研项目或各类专项经费开展学术交流,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凡学术组织拟挂靠我校有关学院,须向我校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申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挂靠,并到科研处登记。凡挂靠我校的学术组织、协会、合作共建、工作室等,要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要有完善的年度科研规划、经费预算。

第三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分层管理,校级学术交流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院级学术交流实行院长负责制。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学术交流活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一条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的各单位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加强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以及各类讲座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错误思想、观点、言论和行为。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者,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